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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芳香烴三廠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之排放管道PG01及PG02,起爐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資料識別碼是否可比照電力業以「00」標示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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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15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芳香烴三廠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之排放管
道 PG01 及 PG02 ,起爐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資料識別碼是否可
比照電力業以「00」標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係配合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明定
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之定義及適用標準,因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S 管理辦法)附錄 12
(四)無對應資料識別碼可供使用,考量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尚屬非
正常運轉進行發電,其 CEMS 資料辨識碼得以「00」標示。
二、本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加熱爐因非屬電力設施,故無法適用本
署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有關該公司
加熱爐起爐期間與停爐期間之認定方式及含氧修正問題,本署業於 1
07 年 4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27598 號函(諒達)說明,並
請貴局依據該公司製程操作期間之氧氣監測數據資料據以判定。
三、倘該公司加熱爐其製程操作特性有起爐期間與停爐期間之認定必要,
應先經貴局核定起爐期間及停爐期間後,方得因現行 CEMS 管理辦法
附錄 12 (四)無起爐期間與停爐期間對應之資料識別碼,其 CEMS
監測數據以「00」標示辦理。
四、有關起火(爐)期間或停車(爐)期間適用資料識別碼之相關規定,
本署已納入 CEMS 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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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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