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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OO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4條條文內容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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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61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 辦法第 4 條條文內容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 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 ,得保留、抵換或交易;另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 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下簡稱保留抵換交易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地方主管 機關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據以進行 保留、抵換或交易。 二、○○公司來函說明所詢,削減量差額之計算,須為總量管制計畫公告 實施日(含)後,所採行之防制措施,如為符合各行業別排放標準、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地方主管機關加嚴排放標準及依地方 制度法所訂之自治條例等法規義務規範所執行之減量,非屬前述保留 抵換交易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之防制措施,削減量差額計算應 予以扣除,另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地方主管機關目標年 排放量,即為地方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訂 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本案惠請貴局依前述說明,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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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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