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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家庭住宅周遭果樹或盆栽花木使用農藥防治病蟲害是否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逕予告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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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29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家庭住宅周遭果樹或盆栽花木使用農藥防治病蟲害是否得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逕予告發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 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1) 從事燃燒、融化…(三)置放、混 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 或有毒氣體。…」已明訂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有關非農地微小區域使用農藥防治病蟲害,應符合農藥管理法及相關 管理辦法規定,倘經貴局現場稽查發現確有行為人噴灑農藥產生惡臭 或有毒氣體,致影響生活環境之空氣污染行為者,得依前述規定及空 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予以告發處分並要求改善,本案請貴局依 實際情形本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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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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