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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地方主管機關研訂空氣污染加嚴標準相關作業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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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389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地方主管機關研訂空氣污染加嚴標準相關作業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 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另本署並於 102 年 11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94487 號函(諒達)訂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在案。 二、本案倘貴局係依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研議修正「○○市○ ○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則加嚴之污染物項目,除本署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粒狀污 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以及汞及其化合物,得包含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排放標準所管制之污染物項目;惟仍應依空 污法第 20 條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嚴 排放標準之作業流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污染物項目加嚴標準之必 要性及可行性研析、與相關機關及管制對象協商及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後,報本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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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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