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37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 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 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已明定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 二、本案貴局函詢縣內垃圾焚化廠係採 BOT 方式營運,應向土地所有人 或製程操作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一節,倘該焚化爐非屬營建工程, 營運操作確有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等應徵收空氣 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則應向該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 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釐清該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 管理人,俾確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繳對象。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