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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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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70041357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暨「指定公告應
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廢棄物管理處案陳貴局 107 年 5 月 17 日高市環局廢管
字第 10732712200 號函辦理。
二、屬「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暨「指定公告應置
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規定之事業機構擬以焚化法自行處理事
業廢棄物,其焚化設施(或焚化爐)係附屬於該事業機構,處理其所
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處理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
之事業廢棄物,與通稱「焚化廠」主要為收受處理他人產生廢棄物之
意涵明顯不同。因此,以焚化法自行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不同於「應
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處理廢棄物行為
,其申設程序應分別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16 條
及第 42 條。
三、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興
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但擴建工程非位於第 1 款第 1 目至
第 6 目規定區位,且擴建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基此,所詢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請逕依上述說明及事實認定之。
正 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本署綜合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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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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