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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設備改善相關作業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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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283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設備改善相關作業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 「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係指單一機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年累積維修時數 不得超過 120 小時下,既存污染源中汽力機組或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裝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進行檢修或設備更換過程而停止或影響其 操作之期間。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受年累積維修時數限制。」,係指公私場所電力設施所屬所有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因實際進行檢修或設備更換過程而停止或影響其操 作,致有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超出正常操作時排放標準之期間。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發電廠係因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而需進行設備運轉安全及效能測試工作,符合前揭防制設備維修期間 之認定,惟該廠防制設備維修期間是否情形特殊,且無需符合年累積 維修時數不得超過 120 小時下之規定,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 權責判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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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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