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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燃燒設備啟動初期因爐內充滿空氣,該期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經含氧校正後氮氧化物監測濃度有放大之現象,是否得無需含氧校正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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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275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燃燒設備啟動初期因爐內充滿空氣,該期間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經含氧校正後氮氧化物監測濃度有放大 之現象,是否得無需含氧校正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規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 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 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以 6% 氧 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 為參考基準。前揭管制目的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 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規避排放標準之限制。 二、針對加熱爐啟動初期會因爐內充滿空氣,氧氣由 21% 逐漸下降至正 常操作運轉期間之含氧率,開始停爐期間氧氣亦從正常操作運轉期間 之含氧率逐漸回升至 21% ,因加熱爐自啟動至正常操作運轉前及開 始停爐期間之監測數據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進行含氧修正,易造 成監測數據有放大之情形,考量該期間非屬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 確為加熱爐正常操作過程所需,故加熱爐於啟動初期至正常操作運轉 前及開始停爐期間之 CEMS 監測數據得不需含氧校正,以實測值計算 。倘屬故意稀釋情形,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 規定進行含氧校正。爰此,本署 107 年 2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1 07000976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本案加熱爐自啟動至正常操作運轉前及開始停爐期間之認定,請 貴局依據該公司製程操作期間之氧氣監測數據資料,本權責據以判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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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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