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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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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225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相關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司○○廠 107 年 3 月 19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來函如 附件)。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主要係為簡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VOCs)排放量計量作業,以公告之排放係數為主要計量依據, 其係結合本署歷年研究成果、美國建置之排放係數(AP-42)、業者 近年之排放量申報結果及許可內容等,經由數據篩選、統計與分析, 彙集而成之均化係數,以簡化公私場所申報空污費排放量計量作業。 前述均化排放係數為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前之排放係數值,故以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推估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依實際污染製程 防制設施選擇適合之控制效率,納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三、另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 定」(以下簡稱質量平衡規定),有關質量平衡計算參數包含:與 V OCs 或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投入量、產品產量、廢溶劑量 、廢棄物量、廢水量、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等質量平衡流布參數項目 ,公私場所應全面檢視納入計算。貴轄公私場所函詢之控制效率(含 集氣效率及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均已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一 併計算,故無須另行填報。 四、有關質量平衡規定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 其 VOCs 含量百分比,可查詢物質成分資料表或以本署環境檢驗所公 告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得之。經查本案原料成分證明文件(SDS 表) 之成分辨識資料中 VOCs 含量介於 20%~90% ,其代表性明顯不足 ,倘貴轄業者對於原料 VOCs 含量之核算結果如有疑義,建議可採公 告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並取得具代表性之 VOCs 含量,以作為計量依 據。 五、另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 定」附錄一、(二)3.及 4. 規定:「Ow 符號係指與 VOCs 排放有 關之廢水量,以公斤為單位;廢水排放設施或管線屬完全密閉且不與 大氣接觸,且受良好儲存與處理不會在此程序中排放者,可納入 VOC s 總輸出量之統計範圍,若非屬前述狀況者,應接納入 VOCs 總逸散 量中估算。」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廢水排放設施之相關單元倘未完全密 閉且與大氣接觸,將導致廢水處理過程其 VOCs 直接逸散於大氣中, 則相關水值檢測結果無法真實反映實際污染流布,其計算範圍得以單 一操作單元、單一製程或全廠為單位,倘貴轄公私場所單一操作單元 符合前揭說明,則可納入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總輸出量統計範圍。本 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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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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