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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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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308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3 月 30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 0584002 號函辦理。 二、運輸車輛若經查明因交通意外翻覆後,造成酸鹼液體污染地面水體, 事屬不可抗力行為,故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棄置」行為要件。 三、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後溢出之酸鹼液體,車主或其業主仍須負清 除、處理之責,避免污染鄰近水體,貴局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1 條 及第 71 條之 1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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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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