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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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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29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 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焚化爐 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焚化爐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 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 1 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 850 度。(二)前款燃燒氣體滯留時間既存焚化爐應達 1 秒以上,新設 焚化爐應達 2 秒以上…。因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與上述規定 之操作運轉條件密不可分,其規範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應符合上述規 定。 二、有關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燃燒氣體滯留時間計算方式,可將煙道排氣風量及排氣溫度 以二次燃燒室溫度換算流量,再除上燃燒室有效容積,即可計算燃燒 氣體滯留時間;另查排氣含氧量校正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 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爰規定污染物排放濃度須 經含氧量校正,惟未涉及燃燒氣體滯留時間計算方式,故燃燒氣體滯 留時間計算過程,尚毋須進行含氧量校正。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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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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