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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協會函詢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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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77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協會函詢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疑義 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建置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公會申請建置項 目為行業製程排放係數。…;申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者應符合附錄六 規範。未列於前項附錄規範之自廠係數建置項目者,其建置方法經主 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亦可進行自廠係數建置作業。」前揭行業製程排 放係數係公會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署審查認可後建置,可為特定 公式計算或防制設備處理前之自廠係數。 二、旨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本署 業於 107 年 1 月 24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70007773 號函(諒達) 核定在案,該自廠係數係依貴協會提出代表性建置對象之空氣污染防 制設備處理前有效排放係數值,據以核定,故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 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排放量,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附表之 4、(2) 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本案適用對象為貴協會提出申請之所屬會員,包括友○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含分公司)、群○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中○○管 股份有限公司、瀚○○晶股份有限公司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 家公私場所。前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誤植,應為「元○ 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又倘前揭公私場所爾後涉及轉移出售,經 主管機關確認其生產製程仍與轉移出售前相同且無建置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8 款情形者,原則上仍適用該自廠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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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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