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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函告通知0206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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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201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災後民眾來電陳情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受損,是否依花蓮縣政府 函告通知 0206 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得免予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 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工程,得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以加速重建工作。 二、本案倘因受地震災害致產生房屋損害,需進行後續重建工作,貴局得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依法經花蓮縣政府公 告一定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所需之營建 工程,得予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由地 方政府徵收及統籌運用,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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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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