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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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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019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2 月 8 日高市環局稽字第 1
0642255300 號函辦理。
二、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點數部分對於限期未
完成改善者,以主管機關前次通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 1 日 1
點計算,其係考量給予限期改善之目的在於給予違規業者合理之時間
完成改善,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對於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
成改善者,表示該違規業者並未積極就違規內容改善,忽視水污染防
治法所給予之義務與責任,故對於該不依循水污染防治法義務之行為
應加重處分,以督促業者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符法紀。
三、承上,本案對於限期改善屆滿後仍超標之行為,加重處分係因該違規
業者不遵循改善之命令,而非認定限改期間每日均超過放流水標準而
加重點數,故應加計 20 點(8 月 4 日至 8 月 23 日)後予以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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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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