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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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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032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 (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說 明:一、排放水量之登載方式及是否符合登記事項判定原則: (一)依現行許可申請表格式公告規定,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申 請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水產 養殖業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二)基於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及水產養殖業魚池廢水之排放特性(如 短時間一次性排放),於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訂有排放頻率、每次最大排放水量之登載,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訂有排放頻率、每日最 大排放水量之登載,主管機關於登載水產養殖業其每日最大排放水 量時,應同時於非固定時間排放之控制條件登載每次最大排放水量 。 (三)因應魚池廢水之排放特性(如短時間一次性排放),每日最大排放 水量之登載係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及管理輔助之性質,爰應將每次最 大排放水量進行單位換算後作為每日最大排放水量之登載。另,主 管機關於確認排放水量是否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時,應以每次最大 排放水量作為判定要件。 二、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之判定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6 條附表 3 應設置自 動監測(視)設施者之設置規定及設置期限,發電廠以外之事業核 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 1,500 立方公尺以上未達 5,000 立方公尺,應於 106 年 9 月 30 日前於放流口設置水質與水量 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 (二)因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實際有排放廢水於地面水 體,考量魚池廢水排放特性(如短時間一次性排放)非每日排放, 倘依說明二、(三)換算後之每日最大排放水量未達 1,500 立方 公尺,顯示其規模未達設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 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管制目的,故以依說明二、(三)換算後 之每日最大排放水量是否達 1,500 立方公尺以上,作為是否設置 水量與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判定 要件。 三、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魚池飼養用水來源可略分為 ,以畜牧廢水作為全部用水來源,或部分為畜牧廢水,部分為其他用 水(如井水、灌溉水等)。如屬前者,應依本署 89 年 6 月 19 日 環署水字第 0030934 號函釋為之;如屬後者,考量其他用水為其用 水來源之一,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稀釋 行為,惟應將使用畜牧廢水及其他用水之最大用水量納入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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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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