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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含氧校正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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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097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含氧校正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11 條
規定,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
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
如無特別規定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
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
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二、本案來函所提石油化學加熱爐起停爐期間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屬燃燒
過程之排氣,仍應符合上開排放標準規定之 6% 氧氣為參考基準,
不因處於起停爐期間而有其他豁免規定。另本案貴公司來函所提建議
事項,將納入未來法規修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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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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