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089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之停工處分認定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 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 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 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 行操作。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因堆置淤泥約 14 萬立方公尺,經貴局判 定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之事業,因該 公司未取得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業經貴局處分並命停工及限期取得許可證在案,倘該公司於 停工期間清除堆置場所堆置之淤泥,係為回復現地地貌狀況,且無營 運操作之事實,則未違反貴局所為停工之行政處分。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