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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實業社函詢生產車用清潔劑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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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44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實業社函詢生產車用清潔劑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界面活 性劑、清潔劑及洗衣粉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 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 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等)、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 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者; 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內容主要係針對清潔 用品生產程序可能產生之異味污染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加 以規範。 二、本案貴轄○○實業社從事車用清潔劑之生產,以不同成分、比例混合 及攪拌後成為產品,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以 上,倘該製程涉及化學合成反應,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 復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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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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