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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寵物屍體焚燒設施是否屬公告第8批第2類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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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18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寵物屍體焚燒設施是否屬公告第 8 批第 2 類廢棄物焚化程序(含 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中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 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 400 公 斤/小時以下者。 二、另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2598 號函釋示:「 基於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如寵物死後依照人類模式,將屍體焚化後 ,將其骨灰作適當安置悼念,於主客觀方面均不認定該寵物屍體為廢 棄物,…。」,寵物屍體不屬廢棄物,處理寵物屍體之焚化爐,並不 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即非前項說 明所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處理寵物屍體 之焚化爐,亦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則屬本署 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爐,應依規定申請固 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操作。 三、本案請貴局應先查明個案所涉之焚化爐是否為專門處理寵物屍體,或 混合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與廢棄物,並依實際個案現場狀況辦 理。 四、又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規查詢系統可查詢各項環保法規及行政解釋函 令,請貴局可多加利用,以快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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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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