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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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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27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相關疑義
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103 年 6 月 1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49165 號函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辦理
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以下
簡稱參考原則)三、適用對象內容,本原則所列高污染特性燃料包括
:(一)生煤、石油焦、水煤漿等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二)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當固體燃料或輔助
燃料。(三)其他與前項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或輔助燃料(如:紡
織污泥、紙漿污泥、木材(屑)、廢潤滑油、垃圾衍生燃料及各項製
程下腳料等)。
二、本案以甲醇、動、植物油脂為原料從事生質柴油製造,倘該製造程序
中轉脂化作用中未反應完全之油脂(脂肪酸)回收儲存為燃油鍋爐之
燃料,則符合前述與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屬高污染特性燃料,貴
局於審理相關許可案件時,可參考納入相關規範,以避免高污染特性
燃料造成空氣污染問題。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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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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