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測量地點之疑義案」,釋示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034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測量地點之疑義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規定:「…(三)測量工廠(場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 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因此,依規定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應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測點應距 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 1 公尺以上,包括與所有牆面線之距離,皆應 符合上述規定。 二、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6 款規定:「…(三)測量工廠(場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之頻率範圍時…室內門窗應關閉 ,其他噪音源若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因此,若 於陳情人指定之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時,室內門窗應關閉,若陳 情人不願配合關窗,則無法進行該營業場所低頻噪音之量測。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