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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內納管事業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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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1021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1 月 23 日雲環水字第 106004599
6 號函辦理。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內納管事業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準
用第 14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
規定,應取得並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運作。違反規定者,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第 46 條
處分,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
罰。
三、故對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內納管事業違反前述規定而仍須繼續
運作,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其罰鍰額度計
算時應考量「限期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者」之加重點數(1 日 1
點),促使業者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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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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