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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不遵行水污染防治法停工或停業命令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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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993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1 月 8 日彰環水字第 106005725
2 號函辦理。
二、查本署 90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036030 號令略以:事業無
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其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對同一排放廢水
行為,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行政原則,從一重處分。
三、依前述解釋令意旨,對於依法不得排放而排放之行為與放流水超標行
為視為同一行為,故本案經命停工之事業依法應不得運作、排放,而
對於不遵行停工命令排放廢水且放流水超標之行為亦應視為一行為,
又倘本案行為主體同一,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
律處罰,不得就放流水超標行為另為行政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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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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