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適用裁罰額度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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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067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適用裁罰額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 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 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有關公私立學校應以工商廠場以外之公私場所認定;而醫療院所無論 公私立,因屬需經目的事業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故應以工 商廠場認定之。另查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老 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本案所詢之 私立療養院,建議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是否屬需設立許可始得設 立之公私場所,俾據以確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時,應以工商廠 場或非工商廠場認定。 三、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至第 15 條規定,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 者,依空氣污染物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倘有財團法人辦理「醫 療大樓新建工程」、「宿舍新建工程」等營建工程,於工程施工期間 ,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定者,應以營建業主為處分對象;另依前揭規 定,如營建業主屬醫療院所者,應屬適用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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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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