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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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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018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說明疑義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之第 2 批及第 6 批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 :「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 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 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倘貴轄公私場所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 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且其金屬電鍍處理程序之酸鹼液 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則係屬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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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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