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港區船舶裝卸物料作業流程中,倘查獲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是否得以港區管理機關作為處分對象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1060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港區船舶裝卸物料作業流程中,倘查獲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
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是否得以港區管理機關作
為處分對象,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一規定,查獲污染源若屬商港棧埠設施經
營業、工商專用港經營營業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其處分對象應為
該經營或承攬業業主,上述作業以外之污染源屬港區管理機關管理,
處分對象則為港區管理機關。
二、本案依管理辦法規定,倘查獲污染源於裝卸物料作業流程違反管理辦
法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主,倘污染源屬港區管
理之道路、車行路徑、裸露地等,則屬港區管理機關管理範圍,得針
對港區管理機關執行處分。
三、有關有效督促港區管理機關妥善管理及維護港區環境品質,建議貴局
輔導港區管理機關於與商港棧埠設施經營業、工商專用港經營營業或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契約中明訂其作業過程應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
施,以維護港區環境品質。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妥處。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