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會函詢是否可以引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做為紙錢焚化爐興建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完工之標準依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066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會函詢是否可以引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做為紙錢焚化 爐興建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完工之標準依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 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及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 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 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述規定係規範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排放標準規定之周界及排放 管道排放限值,並不得有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另依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煙道排氣」。有關宮廟所設紙錢焚 燒金爐所焚化之紙錢,因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 範圍,故不適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貴會焚化爐雖欲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惟燃燒紙錢排放之空氣污染 物,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戴奧辛管制排放標準 。是以,依前揭排放標準已明定,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 特別規定,則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 四、有關寺廟之祭祀活動,為保障信眾及民眾健康,本署在尊重宗教信仰 及民間風俗前提下,以宣導方式推動少香、少金、少炮之「一尊三少 一目標」措施,鼓勵宮廟及信眾減少燒香、燒紙錢以維護寺廟及週遭 空氣品質。在此仍籲請貴會能朝向自主減量方式,配合紙錢減量,不 但可減少大量焚燒紙錢造成的空氣污染,也可達到照顧民眾、信眾的 健康。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