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會建請環保機關於審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時,如遇環保設備需改善或建置,宜給予合理之改善時間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815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公會建請環保機關於審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案時,如遇環 保設備需改善或建置,宜給予合理之改善時間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有效期 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向 審核機關提出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另查固 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已定有操作許可證展延 申請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其中包括審核機關應於 30 日內完成書面 審查及現場勘查等規定。 二、本案貴公會反映審核機關於進行現場勘查之時間,經常於許可證到期 之前一週辦理,並要求環保設備需改善建置,致企業面臨改善時間不 足之問題一事,本署目前刻正修正空氣污防制法,已於草案中授權本 署訂定一致性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原則,以期改善貴 公會反映之事項。 三、副本抄送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核機關,如有本案公會反映 之情形,請予以改進,以利業者有充足之時間進行污染改善。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