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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時間比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建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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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1049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時間比照「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規定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已明定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起火期間係指自啟動點火裝 置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 8% 之操作期間,且各電力設施於起火期 間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為配合「電力設 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作業,本署於 106 年 7 月 10 日預 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中 ,針對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增訂對應之資料辨識碼供使用。 二、本案貴公司使用石化加熱爐係用於加熱石化產品,非屬「電力設施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之適用管制對象,故無法比照「電 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起火期間規定進行認定。有關貴公司 所提石化加熱爐之起火期間適用管制之建議,將納入相關排放標準檢 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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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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