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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廠排放管道總還原硫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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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1046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廠排放管道總還原硫連續自動監測設
施之設置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
S 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
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 2 年內完成設置及連線,並提報監
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及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另依 CEMS 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其固
定污染源應每週檢測 1 次。
二、本署業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增訂紙漿製造程序之回
收鍋爐及石灰窯等設備為管制對象,應監測項目包括粒狀污染物不透
光率、總還原硫、氧氣及排放流率。本案○○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廠屬前揭公告管制對象,應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前完成 CEMS 監
測設施設置及連線,倘無法如期完成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並要求公私場所限期完成改善。
三、考量現行 CEMS 管理辦法未針對公私場所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CEMS
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作業時,訂定相關展延機制及展延期間之替代監
測方式規定,故○○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廠未於 106 年 12 月 2
5 日前完成 CEMS 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時,不適用 CEMS 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要求該廠固定污染源應每週檢測 1 次。
四、另環境檢驗所雖已訂定排放管道中總還原硫檢測方法(NIEA A438、N
IEA A439),惟無相關認證之檢測機構可供執行檢測作業,且依 CEM
S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總還原硫監測項目包括硫化氫
、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針對上述四項污染物,環境檢
驗所僅訂有排放管道中硫化氫檢驗方法(NIEA A406) 且有相關認證
之檢測機構可供執行檢測作業,為推動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管制作業,○○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廠尚無檢驗測定機構配合執行
總還原硫相關檢測作業期間,得以排放管道中硫化氫檢驗方法(NIEA
A406)替代 CMES 管制作業中總還原硫相關檢測規定,俾利 CEMS 管
制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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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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