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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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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915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 S 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污染源之排放氣體經二個 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但排放量較小 或僅含模組製程廢氣之排放管道,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予設置。 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 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鋼鐵冶煉業之電弧爐煉鋼程序,管制固定污 染源條件為除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下游無排放管道外之所有電弧爐此類 設備。 二、本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倘屬於本署公告第一批鋼鐵冶煉業之電弧 爐煉鋼程序管制對象,且使用固定污染源為電弧爐,其空氣污染防制 設備下游之排放管道 P013 及 P014 ,皆應依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惟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得依 CEMS 管理 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經貴局核准者,得免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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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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