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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許可核准廢(污)水量規模應扣除分流處理之單純泡湯廢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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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979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許可核准廢
(污)水量規模應扣除分流處理之單純泡湯廢水計算,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司 106 年 11 月 22 日弘水字第 106112201901 號函辦
理。
二、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管理辦法附
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
單位或專責人員。另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
員應執行業務,主要在協助釐定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並妥
善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檢測申報及紀錄書表文件之
管理、廢(污)水操作管理、廢(污)水管線及放流口管理、廢(污
)水水質檢測管理等業務。
三、另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已明定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
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僅須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
理,但泥漿泉質者,不在此限,處理後之放流水,除水溫外,其他項
目水質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原水水質者,得直接放流至該溫
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該立法意旨主要係基於單純泡湯廢水性質單
純,無須經特別處理、檢測,即可排放於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
,故該股單純泡湯廢水,尚無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必要性
。
四、承上,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
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應扣
除單純泡湯廢水量,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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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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