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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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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806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8 月 11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62786 號函,對於施
工前,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送
削減計畫即施工者,以開工之時間點認定其違反前述規定,處分時依
本署 104 年 1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91648 號函,擇定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稱裁罰準則)修正前或修正後
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亦即開工日若在 104 年 10 月 20 日(含當
日)之前,但貴局查獲或知悉該違規行為並開具處分之時間點在 104
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則需分別計算裁罰準則修正前、後
之額度,並以較低罰鍰額度處分;開工日若在 104 年 10 月 21 日
(含當日)之後,則依裁罰準則修正後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
二、水污染防治法並未明定前述開工日認定方式,惟實務上,應依據營建
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文書據以認定,亦即以建管單位核發
之建照執照所登記之開工日認定其開工日期;或依據營建業者實際施
工日期認定其開工日,惟仍須由貴局依個案就營建業者所提供之相關
文件如契約書等,認定實際施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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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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