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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應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移動設置位置,是否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變更申請或環評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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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950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應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移動設置位置, 是否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變更申請或環評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1 2 條及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檢 具包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向審核機關為之;於領取操作許可證時,則應依同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 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檢具之工廠登記 證應與其申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一致,確認其為合法設立 之對象,且污染源應設置於該工廠登記證登載之範圍或地號內,本署 業於 106 年 8 月 22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60065394 號函,就個案 情形函復在案。 二、本案該工廠固定污染源座落之位置,倘未具有工廠登記證,則不應核 發操作許可證。如移動後之位置具有工廠登記證,應依前揭規定檢具 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三、另開發行為若涉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書件內容之 變更者,應依環評法第 16 條暨該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規 定辦理變更。本案如涉及已通過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請依環評法施 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規定,檢附相關變更內容,函送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轉送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一規定之環評主管機關,辦理環評 變更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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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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