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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展延核發期限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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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874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展延核發期限之合理性,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 5 年 ;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 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 二、本案貴局完成審查該公司之許可證展延申請,核發新許可證,其許可 證期限為 2 年,符合前揭規定。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之審查係屬 地方之權責,本署予以尊重,本案請貴局依個案情形,本權責認定後 逕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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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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