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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科A廠及B廠是否應依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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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671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科 A 廠及 B 廠是否應依氮氧化物實 際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 制費係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徵收,目前徵收之物種為: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因此固定污染源排放倘有硫 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者,即要申繳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防制費。 二、有關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科 A 廠及 B 廠之太陽能電 池製造程序,倘因於製程防制設備添加之硫化鈉與原廢氣中之相關物 質經化學反應生成氮氧化物,致排放氮氧化物時,即應依前述規定申 報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請貴局依公私場所個案實際排放量查明確認後,依規定據以核算 空污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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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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