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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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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901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疑義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 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1 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執 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 3 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 自廠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 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其中冷卻水 塔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因該廠冷卻水塔尚未設置,尚無 法以實際檢測方式作為排放量計算參考。爰此,本案冷卻水塔排放量 之計算方式,得以冷卻水塔原廠設計資料,作為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揮 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依據,上開計算方式屬許可辦法第 32 條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 計算方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確認,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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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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