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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檢送全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者,緊急應變期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發及排放管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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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646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檢送全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者 ,緊急應變期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發及排放管理補充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8 月 16 日雲環水字第 106002942 8 號函辦理。 二、全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全量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 用者,因已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免申請水污 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如以排放地面水體方式作為緊急應變之措施 ,並於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水 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記載,且保留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者,本署 105 年 11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9555 號函(諒達 )已規定主管機關應核發或展延許可證之管理方式。 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 流水標準,因此,緊急應變期間排放廢(污)水仍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畜牧業如欲採排放地面水體方式作為緊急應變方式,自應妥善維護 廢(污)水處理設施及其功能。 四、又,全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 者已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自無檢測申報及繳交水污染防治 費之管理需求。基於緊急應變為畜牧業因應突發狀況之實務需求,如 畜牧業確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 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原因及期間採行緊急應變,不論時間 長短,應無需再要求執行檢測申報及繳交水污染防治費。 五、承上,為利主管機關管理及畜牧業者遵循,主管機關應於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記載緊急應變措施內容,並協助換發。緊急應變措施 應記載項目,應包括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並明確 登載下列事項: (一)需緊急排放畜牧廢水之條件、期間、排放量與放流口,及停止緊急 排放之條件。 (二)緊急應變期間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及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 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廢(污)水應由緊急應變之放 流口排放並符合放流水標準。 (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水施 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及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登記事項運作,得免檢測申報,免繳交水污染防治費。 (四)未依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水 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或繞流排放,或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依其 違反事項,依本法規定處分,並應檢測申報,及繳交水污染防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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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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