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其他工業用脂肪酸加工為工業鍋爐用純生質燃油是否為低污染性燃料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600723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其他工業用脂肪酸加工為工業鍋爐用純生
          質燃油是否為低污染性燃料疑義,請查照。
說    明:經查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未定義低污染性燃料,僅針對使用氫氣、符合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燃料者,其空氣污染
          防制費適用零費率。本案倘該公司鍋爐使用生質燃油作為燃料,且有符合
          本署指定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
          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
          (含)以上者,應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
          與操作。另以生質燃油作為鍋爐燃料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符
          合相關排放標準及管制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