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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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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627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 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故未檢送削減計畫即施工者,以開工之時間點認定其違反前述規定, 處分時依本署 104 年 1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91648 號函, 擇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稱裁罰準則)修正前 或修正後之規定計算罰鍰額度。 二、另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 消滅(第 1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 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 考量要求營建工地提送削減管理計畫之目的,在於施工期間因工地裸 露或施工機具漏油等情形,懸浮固體、有機物或油脂會隨著逕流廢水 排入地面水體,方要求營建工地設置遮雨、擋雨、導雨以及沉砂池等 設施,未提送削減管理計畫即施工者已違反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再者,若該營建工地已竣工,自無逕流廢水污染之問題,亦無再提送 削減管理計畫之必要,故對於屬應於施工前提送而不作為且處繼續不 作為狀態,以竣工日期認定其行為終了日。 三、綜上,對於營建工地施工前未檢送削減計畫或於施工中方檢送削減管 理計畫,而竣工日期距開處分書之日期若已逾 3 年,自不得處分。 若未逾 3 年,處分方式如下: (一)開工日期在 104 年 10 月 20 日(含當日)之前,但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方開立裁處書時,需先適用 104 年 10 月 19 日修正發布後之裁罰準則計算罰鍰額度,但修正前之裁 罰準則計算之罰鍰額度若相對較低,則適用修正前裁罰準則計算之 罰鍰額度。 (二)開工日期在 104 年 10 月 21 日(含當日)之後,適用修正發布 後之裁罰準則計算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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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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