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針對執行噪音稽查案件複查過程背景音量之裁罰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617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針對執行噪音稽查案件複查過程背景音量之裁罰疑義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噪音音量測量應 進行背景音量修正。若經背景音量修正後,仍逾噪音管制標準者,應 依規定處理,故無論背景音量是否逾噪音管制標準,經修正背景音量 之噪音源,若逾噪音管制標準者,應依法告發。 二、當噪音源之音量逾噪音管制標準並已告發,若複查時,整體音量與背 景音量相差在 3 分貝以內,則整體音量須改善至背景音量與噪音管 制標準值之合成值以下,始認定為完成改善;若超過上述合成值,則 視為不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得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規定按次或按日 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 三、上述合成值計算方式為:L 合成值=10log(100.1L 背景音量+100. 1L 噪音管制標準值),請參考。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