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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火化爐廢氣出口端抽引空氣進行廢氣冷卻,再送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其排氣中戴奧辛濃度是否須經含氧校正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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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615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有關火化爐廢氣出口端抽引空氣進行廢氣冷卻, 再送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其排氣中戴奧辛濃度是否須經含氧校正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 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同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排氣中戴奧辛污染 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 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 規定,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 6% 為參考 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該規定 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濃度,藉以規避排放標準之限制。 二、本案火化場之火化爐廢氣以抽引外部空氣方式冷卻,再送至污染防制 設備(如袋式集塵器)處理後排放,倘其抽引外部空氣降低廢氣溫度 之操作確為火化作業之所需,係屬不可避免之抽引,並非故意引進大 量空氣稀釋,則其排氣含氧量校正基準,得以實測值計算,毋需含氧 校正;倘屬故意稀釋情形,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 1 條規定進行含氧校正。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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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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