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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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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37224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19 條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 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上開條文之精神係避免處理機構之資源化產品或衍生廢棄物大量堆積 ,造成環境污染等情事,另資源化產品與衍生廢棄物兩者之管理方式 及去化管道不同,不應合併計算。故資源化產品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 資源化產品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衍生廢棄物亦然。惟 考量個案狀況,如產品因國際物價波動之影響等,經核發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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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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