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貴局函詢申請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下稱處理機構)是否需具備自有工廠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44046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為貴局函詢申請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下稱 處理機構)是否需具備自有工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應檢具該條文第 1 款至第 12 款規定之文件;同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處理 許可證者應檢具該條文第 1 款至第 12 款規定之文件。 二、依本署 100 年 8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73414 號函所示,許 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指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文件」 ,係指公司執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等文件 ,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時之必要文件。許可辦法 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指之「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文件」亦適用 上開解釋。 三、關於處理機構其許可申請及營運,是否應具備自有工廠或得以租賃契 約使用之方式為之一節,說明如下: (一)許可辦法第 9 條及第 11 條要求申請處理機構許可時,應提出廢 棄物處理場(廠)土地取得之相關證明文件,惟並未要求提出廠房 或設備等取得證明文件,故許可辦法並未規範廠房或設備應具備自 有或得以租賃契約使用。 (二)倘處理機構之廠房或設備擬以租賃方式為之,其租賃之時間應涵蓋 其處理許可之期限,為利於後續管理及責任釐清,貴局得依許可辦 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本權 責要求處理機構於申請許可時提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