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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畜牧業之獨資承繼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涉及變更經營主體及法人格,其經營主體轉移日之起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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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616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畜牧業之獨資承繼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涉及變更經營
主體及法人格,其經營主體轉移日之起算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獨資經營畜牧業倘未以公司形式經營,該獨資畜牧業之權利主體係其
負責人,倘負責人異動,獨資畜牧業主體變更事宜說明如下:
(一)現若原獨資畜牧業之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就所營畜牧業之畜牧場
尚未依農政相關法令完成畜牧場登記;考量水污染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4 條規定就水措計畫及水污染防
治許可證(文件)之登記,係以畜牧場取得農政主管機關核發之畜
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為前提;故其經營主體轉移之日,應
為農政主管機關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日。
(二)復未以公司形式經營之獨資畜牧業獲發之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
可證(文件)僅係公法上之權利義務,不當然因原權利主體異動而
喪失。爰認此畜牧業之新權利主體(繼承人)因權利主體變更,須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重新申請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本署 104 年 12 月 4 日環署水字第 1040101031 號函諒達
),惟於獲發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前,原獨資畜
牧業前已獲得之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既屬由原
權利主體取得之公法上權利義務,則不當然失其效力,即不得就此
認為新權利主體(繼承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未
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惟於新權
利主體(繼承人)申請獲發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時,就原獨資畜牧業前已獲得之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應認因所依據之事實後發生變更,故應由核發機關依行政程
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予以廢止。
(三)至於新權利主體(繼承人)申請獲發水措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前,倘經查獲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情事,自應就實際為
污染行為人所為違規事實,據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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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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