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廠函詢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461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廠函詢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相關規定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二級 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 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 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本署業已公告「新 (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空氣品質模 式模擬規範」及「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等相關規範。 二、依本署 104 年 8 月 11 日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公告事 項第 4 項第 3 款規定,新增(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有氮氧化 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模擬二氧化氮之濃度增量者,應使用高斯類 擴散模式模擬其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濃度增量。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 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私場所新增(設)或變更固定 污染源依空污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規 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者,於申請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 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廠倘新增以天然氣為燃料鍋爐,如其氮 氧化物排放量達「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 模」,自應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 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並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 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前揭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污染物容 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實質審查並本權責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