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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小規模營業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裁處罰鍰額度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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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537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小規模營業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裁處罰鍰額度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
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
商業場所等,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者,處新
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依本法第 60 條規定,公私
場所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針對工商廠、場與非工商廠、場,考量
違規者經濟上之資力不同,施以不同處罰金額,以督促其履行行政法
義務,俾達落實污染改善之目的,小規模營業場所具實際營利及工商
活動,相較於非工商廠、場,具有較高之經濟資力,違法時處以較高
罰鍰額度,並無不符合比例原則之情事。
二、查本署 99 年 6 月 9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51354C 號解釋令內容
:「核釋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適用非屬工商廠場
應處罰鍰額度之管制對象如下:1.以固定或流動攤位從事餐飲業者。
2.非以攤位營業方式從事餐飲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
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者。」主要說明小規模餐飲業適用非屬工商廠
、場應處罰鍰額度之管制對象,與貴局本次來文所詢小規模營業場所
之管制對象不同。無法直接援引辦理。小規模營業場所倘從事營利、
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仍
應以工商廠、場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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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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