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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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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600169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變更營業用地
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前,檢具用
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查,係為瞭解事備業所新增或減少用地之土地品質狀況。
二、有關「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之範疇,係指一切事業之用地範圍,需申
請增加或減少之情形;此外,針對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內容涉及
廠地面積、廠房面積或建築物面積之異動,亦屬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爰此,貴公司在用地總面積及用地地號皆不變更情況下,增加樓地板
總面積,核屬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之情形,仍應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
辦理申請。倘貴公司符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相事宜關規定時,應依法檢附證明文件,並經地方主管機
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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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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