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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申報頻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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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378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申報頻 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領有販賣許可證者,其每次 販賣對象及數量,應作成紀錄,保存 5 年備查。領有使用許可證者 ,其每次購買及每月使用、庫存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 之物質數量,應作成紀錄,保存 5 年備查。另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 ,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另本署於 105 年 11 月 30 日 以環署空字第 1050097824 號函公告「應以網 路傳輸方式辦理販賣及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申 報作業」。 二、綜上,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 證者,應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半年每 月購買及使用、庫存數量紀錄,本署為使業者方便填報相關資料,於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以季為申報格式規範,惟領有生煤、石油焦 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者,其紀錄申報頻率仍 為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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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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