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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重大違規之畜牧業辦理沼液沼渣全量施灌,其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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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484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重大違規之畜牧業辦理沼液沼渣全量施灌,其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 )設施設置補充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6 年 5 月 25 日彰環水字第 106002471 9 號函辦理。 二、畜牧業經裁處重大違規,後續擬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 牧糞尿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全量施灌農地(下稱全量肥分使用或 個案再利用者)時,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 稱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 三、基於強制重大違規業者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主要係為掌握其廢 (污)水處理情形及排放水質狀況,因全量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者 係將沼液沼渣全量施灌農地,無實際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已 無設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度表、顯示看板之管制目 的,惟因廢(污)水經相關厭氧發酵等設施處理後須輸(運)送至農 地施灌,其厭氧發酵設施(紅泥沼氣收集袋等)、曝氣處理設施、貯 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仍有監控管制之必要。 四、承上管制之需求,並為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減少廢(污)水排放 至水體及確保厭氧發酵設施(紅泥沼氣收集袋等)與曝氣處理設施正 常操作。爰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全量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措施者 ,免除設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度表、顯示看板;惟 仍應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監視範 圍應包含其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 並應維持正常連線傳輸。 五、依本署 105 年 11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95555 號函(諒達) ,既設沼液沼渣全量施灌者或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者, 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得辦理廢止或保留。上述重大違規業者 後續如未將沼液沼渣全量施灌農地或再利用者,有實際排放廢(污) 水於地面水體時,應依下述規定裁處: (一)已申請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而排放廢(污)水,應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並應令 其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二)已申請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未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 登記事項運作,應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 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三)經令停工或停業後續如申請復工,應依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 及附表二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 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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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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